2019年9月9日 星期一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護理人員人力配置表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2 條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辦理健康管

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

前項職業病預防事項應配合第二十三條之安全衛生人員辦理之。

第一項事業單位之適用日期,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規模、性質分階段公告。

第一項有關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資格、勞工健康保護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規名稱: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二章 醫護人員與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資格及健康服務措施

第三條

附表二-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人力配置及臨場服務頻率表
附表三-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人力配置表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人力配置及臨場服務頻率表

3123456
第一類1.3.6.9.12.15.專18
第二類1/2.1.3.5.7.9.12
第三類1/3.1/2.1.2.3.4.6

每增加1000人 第123類每月增加321次
每次臨場服務3小時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人力配置表
13136~
[1~299].[300~999].[1000~2999].[3000~5999].[6000以上]


013~
[0~99].[100~299].[300以上]

1234~11234~2244

每6000再加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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