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4日 星期一

統一發票中獎號碼 108年05月、06月


統一發票中獎號碼
 108年05月、06月

月份
05 ~ 06 月
特別獎
46356460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8位數號碼與特別獎號碼相同者獎金1,000萬元
特獎
56337787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8位數號碼與特獎號碼相同者獎金200萬元
頭獎
93339845
83390355
80431063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8位數號碼與頭獎號碼相同者獎金20萬元
二獎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7 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7 位相同者各得獎金4萬元
三獎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6 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6 位相同者各得獎金1萬元
四獎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5 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5 位相同者各得獎金4千元
五獎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4 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4 位相同者各得獎金1千元
六獎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3 位數號碼與 頭獎中獎號碼末3 位相同者各得獎金2百元
增開六獎
984
240
領獎注意事項
1.領獎期間自108年8月6日起至108年11月5日止,中獎人請於領獎期間攜帶國民身分證(非本國國籍人士得以護照、居留證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入出境許可證等替代)及中獎統一發票,依代發獎金單位公告之兌獎營業時間臨櫃兌領,逾期不得領獎。
2.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載明金額者,不得領獎。
3.統一發票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者,不得領獎。
4.中四獎(含)以上者,依規定應由發獎單位扣繳20﹪所得稅款。
5.中五獎(含)以上者,依規定應繳納0.4%印花稅款。
6.中獎之統一發票,每張按其最高中獎獎別限領1個獎金。
7.詳細領獎規定,請查閱「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若有疑義,請洽財金公司客服專線:4128282(手機請撥:02-4128282),或至財金公司網站查詢。

統一發票中獎號碼 108年07月、08月


統一發票中獎號碼
108年07月、08月

月份
07 ~ 08 月
特別獎
45698621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8位數號碼與特別獎號碼相同者獎金1,000萬元
特獎
19614436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8位數號碼與特獎號碼相同者獎金200萬元
頭獎
96182420
47464012
62781818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8位數號碼與頭獎號碼相同者獎金20萬元
二獎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7 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7 位相同者各得獎金4萬元
三獎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6 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6 位相同者各得獎金1萬元
四獎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5 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5 位相同者各得獎金4千元
五獎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4 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4 位相同者各得獎金1千元
六獎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3 位數號碼與 頭獎中獎號碼末3 位相同者各得獎金2百元
增開六獎
928
899
領獎注意事項
1.領獎期間自108年10月06日起至109年01月06日止,中獎人請於領獎期間攜帶國民身分證(非本國國籍人士得以護照、居留證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入出境許可證等替代)及中獎統一發票,依代發獎金單位公告之兌獎營業時間臨櫃兌領,逾期不得領獎。
2.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載明金額者,不得領獎。
3.統一發票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者,不得領獎。
4.中四獎(含)以上者,依規定應由發獎單位扣繳20%所得稅款,惟108年12月1日起調整為中三獎(含)以上者,應由發獎單位扣繳20%所得稅款。
5.中五獎(含)以上者,依規定應繳納0.4%印花稅款。
6.中獎之統一發票,每張按其最高中獎獎別限領1個獎金。
7.詳細領獎規定,請查閱「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若有疑義,請洽財金公司客服專線:4128282(手機請撥:02-4128282),或至財金公司網站查詢。 



2019年10月3日 星期四

危險性工作場所分類

法規名稱: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 2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分類如下:

一、甲類:指下列工作場所:

(一)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場所。

(二)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達本法施行細則附表一及

附表二規定數量之工作場所。

二、乙類:指下列工作場所或工廠:

(一)使用異氰酸甲酯、氯化氫、氨、甲醛、過氧化氫或啶,從事農藥

原體合成之工作場所。

(二)利用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硫、硫化物、磷化物、木

炭粉、金屬粉末及其他原料製造爆竹煙火類物品之爆竹煙火工廠。

(三)從事以化學物質製造爆炸性物品之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

三、丙類:指蒸汽鍋爐之傳熱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高壓氣體類壓

力容器一日之冷凍能力在一百五十公噸以上或處理能力符合下列規定

之一者:

(一)一千立方公尺以上之氧氣、有毒性及可燃性高壓氣體。

(二)五千立方公尺以上之前款以外之高壓氣體。

四、丁類:指下列之營造工程:

(一)建築物高度在八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二)單跨橋梁之橋墩跨距在七十五公尺以上或多跨橋梁之橋墩跨距在五

十公尺以上之橋梁工程。

(三)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

(四)長度一千公尺以上或需開挖十五公尺以上豎坑之隧道工程。

(五)開挖深度達十八公尺以上,且開挖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之工程。

(六)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七公尺以上、面積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以上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